(2016)川1011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高大会与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会,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011行初24号原告高大会。被告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1号干道156号。法定代表人邱果,系该局局长。机关负责人蒋仕军,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国胜,系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会诉被告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因被告诉讼主体应为颁证机关,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大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高大会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新玲审 判 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曾胜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