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少彪农资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肥少彪农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60-1号原告: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登俊,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少彪农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殷少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少彪农资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安徽年年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莉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徐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