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方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刑初4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经商。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颜一渊,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6)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辩护人颜一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方某在永嘉县江北街道浦一村谢宅巷7号杂货店内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先后上报给上家吴根材、方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赚取返水差额牟利。至2015年12月29日被查获时止,被告人方某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数额累计达20万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六合彩”账本、账单、微信截图、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2、方某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部分投注尚未实际收到款项。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方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认为,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数额、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天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