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叶树柏与周正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树柏,周正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叶树柏,农民。被执行人周正水,农民。叶树柏与周正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叶树柏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正水归还借款本金310000元及利息88243元,共计39824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正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叶树柏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30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林审 判 员 徐善法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