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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高杨与郁昌达、崔晓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杨,郁昌达,崔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高杨,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生。被执行人郁昌达,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崔晓玲,女,汉族,1987年10月19日生。高杨申请执行郁昌达、崔晓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被告郁昌达、崔晓玲共同偿还原告高杨借款2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从2015年2月起至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郁昌达、崔晓玲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被执行人郁昌达、崔晓玲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高杨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933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郁昌达、崔晓玲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0508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