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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黄艳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81号罪犯黄艳芳,女,汉族,1983年8月12日生,大学文化,湖北省孝感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蜀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艳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黄艳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艳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艳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艳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