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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二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九江市亿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亿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艳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543号原告:九江市亿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沙阎路首府小区A栋1-1。法定代表人刘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跃进,系该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被告:陈艳红。原告九江市亿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13669.31元),本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亿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市亿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九江市亿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龙钧审 判 员  廖晓文代理审判员  殷励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校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