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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6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天瑞与刘行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瑞,刘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652-1号申请执行人:李天瑞,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刘行海,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对李天瑞诉刘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5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行海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进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志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