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林成华申请执行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华,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林成华,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谷万全,该公司总经理。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成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400.3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成华与被执行人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金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