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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余斌、余勇与朱华、谢羡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斌,余勇,朱华,谢羡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余斌。申请执行人余勇。被执行人朱华。被执行人谢羡冰。申请执行人余斌、余勇与被执行人朱华、谢羡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民调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00元及逾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退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华对上海市黄浦区广西南路XX弄XX号底后上阁的拆迁权益,查封期间为2016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查封期满15日前需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被执行人朱华、谢羡冰名下现暂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将被执行人朱华、谢羡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华名下房产的拆迁权益,鉴于拆迁周期较长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民调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卞 渊执行员 洪文林执行员 柳心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