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教海、杜丽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教海,杜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教海。被执行人杜丽。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教海、杜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支付房屋面积补差款7429元及违约金、专项住宅维修基金5377元及违约金,合计189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元,申请执行费185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