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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刚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刚,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405号原告刘振刚。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明。委托代理人吴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刚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刘振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刚撤回起诉。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