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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农林水利局与唐世坤渔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农林水利局,唐世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农林水利局,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王海芳,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振武,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农林水利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唐世坤,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皖060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世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世坤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农林水利局缴纳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金10000元(从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11月30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世坤在三日内缴纳2000元,2016年12月底前付2000元,余款每半年付2000元,直至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皖060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