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萌香与任云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菊香,任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58-1号申请执行人王菊香,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任云和,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1392号,于2016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菊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云和一案。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任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云和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2段38号米兰阳光第9幢1单元15层4号住房(已设立抵押权)一套、川RBQ8**车一辆、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任云和所有的住房已设立抵押权,本院已对该处房产进行查封;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本院无法处分该住房。另外,本院已对川RBQ8**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不落不明。综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阶段无法进行处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借款金额16万元,待被执行人任云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雷春华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