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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旭、蒋小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旭,蒋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江耀森,被执行人梁旭。被执行人蒋小松。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旭、蒋小松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小松、梁旭已交清6526721.57元,所得款项:6526721.57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交纳执行费:57834元至本院,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追偿,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