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成猛与吴玉山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猛,吴玉山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100号原告:刘成猛。委托代理人:井光礼,临朐冶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玉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猛诉被告吴玉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