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与律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律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338号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祥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传亮,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晓飞,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律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律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城金冠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国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