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8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延平与林勇军、余胜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延平,林勇军,余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819-1号申请执行人许延平(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58********),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林勇军(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2********),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余胜芳(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75********),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许延平与被执行人林勇军、余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145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计算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勇军、余胜芳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余胜芳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东洲商务公寓1幢608室房屋和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北秀蓝湾花苑5幢302室房屋,本院已将该房屋的处置权移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2月25日,该院依法拍卖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北秀蓝湾花苑5幢302室房屋,所得拍卖款人民币600000元,不足清偿优先债权。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东洲商务公寓1幢608室房屋,因故一时难以处置。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8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