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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赵敬军、刘凤玲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赵敬军,刘凤玲,冯厚祥,李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1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负责人:张惠莉,职务行长。被告:赵敬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刘凤玲(系赵敬军之妻),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冯厚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李进,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砀山支行)与被告赵敬军、刘凤玲、冯厚祥、李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邮储银行砀山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赵敬军、刘凤玲、冯厚祥、李进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邮储银行砀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冯厚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12×××40上的存款32000元;冻结李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62×××19上的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