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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航与被执行人李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航,李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聂航,男,198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李立超,男,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聂航与被执行人李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2015)六沿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李立超给付申请人执行人聂航8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立超下落不明,且查找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聂航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34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