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肖丽琴与魏麒胜、陈建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琴,魏麒胜,陈建英,魏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5481号原告肖丽琴,女,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叶思,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麒胜,男,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建英,女,196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魏巍,男,1984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肖丽琴与被告魏麒胜、陈建英、魏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丽琴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魏麒胜、陈建英、魏巍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丽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魏麒胜、陈建英、魏巍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