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前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刘才、刘桂英合同纠纷一案查封刘才土地租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张玉英,刘才,刘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502号申请人执行人张玉英,女,53岁,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刘才,男,42岁,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刘桂英,女,51岁,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前上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才名下的水浇地位于上海庙镇特布德嘎查,面积380亩,租给他人耕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才名下的位于上海庙特布德嘎查的380亩水浇地租金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迪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