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118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顾锋与峨眉山国际度假会议中心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锋,峨眉山国际度假会议中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1181民初1279号原告:顾锋,女,生于1967年10月11日,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巨东梅,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眉山国际度假会议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已注销)法定代表人:龙平。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原告顾锋诉被告峨眉山国际度假会议中心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锋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266元,依法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