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娟与被申请人宋璐财产保全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宋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保172号申请人王娟。被申请人宋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诉被告宋璐、第三人大连市好旺角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璐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宋璐名下的房屋;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丁某某名下的房屋。以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笑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雨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