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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0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桂芹与伊春双马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0执28号孙桂芹与伊春双马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桂芹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伊春双马木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黑0710执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11,277.00元。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宫大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利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