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敖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22号原告敖XX,女,1975年1月2日出生,达斡尔族,富裕县德克士员工。被告王XX,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敖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敖XX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XX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敖XX承担。审 判 长 屈文祥代理审判员 田永光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