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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行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高兴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兵行申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上诉人):高兴德,男,194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中心团场109团社区退休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109团。再审申请人高兴德诉郭怀安恢复档案原状、补发荣誉证书等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六行立终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兴德申请再审称,其1966年参加工作后,曾获得各种荣誉,109团相关人员为了开除其职工身份,将其档案中荣誉记录毁掉,不按规定发放退休费,牵连其子女不能就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1、恢复本人档案原状;2、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赔偿从1993年至今所受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名誉损失、荣誉损失并赔礼道歉;4、补发各种荣誉证书;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高兴德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中心团场场长郭怀安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其1966年参加工作后,曾获得各种荣誉,109团相关人员为了开除其职工身份,将其档案中荣誉记录毁掉,不按规定发放退休费,牵连其子女不能就业,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1、恢复本人档案原状;2、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赔偿从1993年至今所受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名誉损失、荣誉损失并赔礼道歉;4、补发各种荣誉证书;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高兴德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自然人,不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起诉的被告不适格。高兴德起诉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对高兴德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综上,高兴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兴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青代理审判员  牛志建代理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强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