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焕禄与李华追缴违法所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禄,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318号申请执行人李焕禄,男,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李华,地址长春市。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李焕禄与李华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刑重字第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华应支付申请人李焕禄案款393500元,承担执行费580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李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九刑重字第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