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曹天崇与娄静、单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天崇,娄静,单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2129号原告曹天崇。被告娄静。被告单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天崇诉被告娄静、单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天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天崇撤回起诉。诉讼费380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