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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曹天崇与娄静、单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天崇,娄静,单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2129号原告曹天崇。被告娄静。被告单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天崇诉被告娄静、单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天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天崇撤回起诉。诉讼费380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