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宁与张舒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张舒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958号原告:张宁,女,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舒萍,女,1981年9月1日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与被告张舒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宁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