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创威(泉州)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鑫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威(泉州)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鑫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266号原告创威(泉州)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东海大街东海湾丽园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937560-2。法定代表人李万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温永尚,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志云,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鑫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新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233090Q。法定代表人吴婷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创威(泉州)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鑫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威(泉州)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威(泉州)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创威(泉州)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创威(泉州)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东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