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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无锡烨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陈会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烨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陈会琴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120号原告无锡烨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法定代表人吴云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蓓、胡雪梅(受无锡烨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会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烨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会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烨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烨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会琴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烨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无锡烨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陈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