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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明明与韩运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明,韩运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72号原告宋明明,男,汉族,1989年4月22日出生。被告韩运通,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财产保全费358元,由原告宋明明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籍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