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明明与韩运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明,韩运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72号原告宋明明,男,汉族,1989年4月22日出生。被告韩运通,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财产保全费358元,由原告宋明明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籍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