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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谢志高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谢志高,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拥南路交叉口(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大厦内11楼)。负责人刘诚,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谢志高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志高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将赔偿谢志高的赔偿款77385.1元交付到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谢志高已将此款领取。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