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阙文苑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554号罪犯阙文苑(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香刑初字第1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阙文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阙文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8月23日、2014年12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929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31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阙文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阙文苑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4次,2015年4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先后于2013年5月29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10月11日、2015年12月9日共履行罚金刑人民币26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狱内共支出12783.3元,月均消费856.1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阙文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现查明的该犯狱内消费情况,可认定该犯确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其在本次考核期内能主动履行部分财产刑,故本院对其减刑;但因其尚未履行完财产刑,减刑幅度依法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阙文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郭庆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