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041号原告曾某某,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委托代理人李开发,泸县喻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熊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