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尚某与马某甲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马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50号申请执行人:尚某,农民。被执行人;马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尚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非婚生女马婉欣由原告尚某抚养。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某甲的确定住所,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马某甲下落不明,待发现被执行人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许业明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