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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尚某与马某甲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马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50号申请执行人:尚某,农民。被执行人;马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尚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非婚生女马婉欣由原告尚某抚养。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某甲的确定住所,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马某甲下落不明,待发现被执行人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许业明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