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井龙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井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3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井龙,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2016年2月9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8日转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井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文婷,被告人周井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周井龙驾驶北京现代轿车沿三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利村路口时,与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捷达车追尾后,又将毛某某驾驶的沿兴利村道路由西向北三环路左转弯的奇瑞轿车追尾,造成三车损坏,程某某受轻微伤,周井龙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程某某追上并将其控制。后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周井龙血液酒精含量为272.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周井龙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井龙赔偿被害人毛某某5000元,赔偿被害人程某某6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井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已给予被害人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井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