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生发、郝秀花、刘军、郭桂梅、张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支行,张生发,郝秀花,刘军,郭桂梅,张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30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被执行人张生发被执行人郝秀花被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郭桂梅被执行人张永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生发、郝秀花、刘军、郭桂梅、张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