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遆云鹏与太原森威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遆云鹏,太原森威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遆云鹏,女,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付庆平,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森威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32-15号。法定代表人李胤德,总经理。上诉人遆云鹏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遆云鹏自称受雇于太原森威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受其法定代表人指派从事建筑预算工作;太原森威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亦向农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出具有“兹证明遆云鹏是我公司员工”等内容的工作收入证明;一审送达太原森威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应诉材料签收人为孟红梅。而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询问时,孟红梅自称系山西古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办公室主任,该公司招聘遆云鹏工作并发放工资;遆云鹏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显示其与孟红梅为同事,发放单位系山西古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58同城招聘广告网页中,太原森威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古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所留地址、电话相同。上述两公司之间是何关系?招聘遆云鹏的是何公司?应针对以上相互矛盾的证据及疑点,追加山西古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所查事实及法律关系,作出相应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焦跃峰审 判 员 雷 晨代理审判员 王笙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梓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