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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章庚与被告裴克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章庚,裴克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8民初448号原告董章庚,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雄县张岗乡董庄村,现住雄县雄州世纪城**号楼*单元*楼西门。身份证号130638195801017528.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克功,男,汉族,河北省雄县张岗乡董庄村。原告董章庚与被告裴克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友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章庚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桂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克功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取得村里家庭承包土地两块,二排1.8亩,四排2.6亩,共4.4亩土地。我于1991年带一儿一女与被告同居生活。2014年儿子准备结婚,被告要儿子给其打10万元欠条。无奈我带着两个孩子去县城打工,我和被告也分居,承包土地准备承包给他人。但已由被告强行耕种。经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经村两委调解无效。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承包地4.4亩,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裴克功经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不答辩、不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承包地4,4亩,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土地承包合同》。庭审时原告称,原告的丈夫系董庄村郭增坡(已去世),其与郭增坡育有一儿一女,分地时户主系郭增坡,当时分了四口人的地。郭增坡去世两年后,原告于1991年带着一儿一女与被告裴克功同居生活,户主为裴克功。原告及其儿子、女儿三口人的地与裴克功一起共同耕种。2014年儿子准备结婚时,因家庭矛盾,原、被告分居,原告离开裴克功家时将裴克功为户主的户口本上的三页(董章庚及儿子、女儿各一页)撕下带走,2011年董章庚单立户口本,户籍地仍为张岗乡董庄村,其儿子户口现在雄县雄州镇,女儿嫁入张岗乡方庄村,户口在方庄村。上述事实,有雄县公安局张岗乡派出所常驻人口登记卡、雄县张岗乡董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承包地4.4亩,既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主张裴克功强行耕种她的4.4亩承包地,证据不足,其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4.4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章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友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