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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莺与叶小华、李侃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莺,叶小华,李侃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529号原告:黄莺。被告:叶小华。被告:李侃佺。原告黄莺与被告叶小华、李侃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叶小华、李侃佺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止为113600元,此后仍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小华、李侃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2012年7月14日,原告黄莺与被告叶小华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并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叶小华账户4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叶小华将借款协议中的落款时间“2012年7月14日”改为“2013年7月14日”,并将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13日止”改为“自2013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3日止”,并由被告叶小华在涂改处捺印。原告自认被告叶小华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14日止。借款40万元及其余利息一直未予归还。另查明,被告叶小华、李侃佺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小华、李侃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黄莺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6元,减半收取4468元,由被告叶小华、李侃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