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纪和斋与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曲家园居委会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和斋,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曲家园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106号原告:纪和斋,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继民,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张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黄岛区。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曲家园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岛区六和社区科技二路61号。法定代表人:高淑红,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学明,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和斋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曲家园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和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广银人民陪审员 张强配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