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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与赵××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赵××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083号原告郑××。被告赵××。本院在受理原告郑××与被告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郑××承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广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