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与赵××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赵××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083号原告郑××。被告赵××。本院在受理原告郑××与被告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郑××承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广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