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鲁一先与张松和、XX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一先,XX中,张松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296号原告鲁一先。被告XX中。被告张松和。原告鲁一先与被告XX中、张松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一先诉称,二被告替原告拉运天然石膏后,因会计疏忽,分别向XX中、张松和多付款6941.64元、2015.49元。事后多次与二被告联系无果,为此诉请判令二被告返还多付款项。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负有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鲁一先提供的地址向被告XX中送达时,被告XX中不在该住所,又无法查明其确切的送达地址,不能以其他方式通知应诉。因原告鲁一先不能提供被告XX中准确的送达地址,故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一先的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鲁一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