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6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金富与吴挺伟、叶海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富,吴挺伟,叶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33-2号原告陈金富,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薛忠亮,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挺伟,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叶海燕,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金富与被告吴挺伟、叶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闽0181民初63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吴挺伟、叶海燕和原告陈金富名下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金富申请对担保财产及被保全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633-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吴挺伟、叶海燕和原告陈金富的财产查封、冻结。审 判 长 周芽淋代理审判员 林 贵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伟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