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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6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金富与吴挺伟、叶海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富,吴挺伟,叶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33-2号原告陈金富,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薛忠亮,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挺伟,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叶海燕,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金富与被告吴挺伟、叶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闽0181民初63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吴挺伟、叶海燕和原告陈金富名下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金富申请对担保财产及被保全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633-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吴挺伟、叶海燕和原告陈金富的财产查封、冻结。审 判 长  周芽淋代理审判员  林 贵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伟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