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桂兰与被告陈子义、张月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兰,陈子义,张月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847号原告曹桂兰,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陈子义,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张月琴,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兰与被告陈子义、张月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桂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子义、张月琴银行存款7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曹桂兰名下位于大同市X座X层X单元X号房屋、曹义名下位于大同市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子义、张月琴银行存款7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