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民初178号原告程某甲。被告赵某。原告程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叫程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被告无理取闹,经常吵架不休,没有共同语言和生活的趣向,感情已破裂,原告早已心灰意冷,特诉请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育费。被告赵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甲与被告赵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程某乙,现年4周岁。原告以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和生活趣向,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确认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牢固,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做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夫妻感情及家庭的完整。现双方虽发生矛盾,但未至感情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应以不离婚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程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