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宿鑫与陈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鑫,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宿鑫,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32D604室。被执行人陈建,男,汉族,住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下谭家村704号楼。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威环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东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