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洋洋与张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洋洋,张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1民初96号原告马洋洋,男,回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张臣,男,汉族,1994年1月9日出生。原告马洋洋诉被告张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20日22时许,张臣���驶豫P×××××号小型轿车,沿扶沟县文化东路由东向西行至天池会所东撞住同向行使的万爱芝,之后又撞住停放在路边的浙B×××××号轿车,造成该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扶沟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臣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在2016年2月28日,浙B×××××号轿车经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评估,车损价评估为22018元,花去鉴定费2500元。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达成一致,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付原告车损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30000元,并承担被告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张臣于2016年12月13日前自愿赔偿原告马洋洋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5000元,于调解书签收之日先给付2000元,剩余13000元于2016年12月13日前给付完毕,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双方就此事永不再纠���。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马洋洋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孙彦海审判员 卢清泉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纯让